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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京设总部

来源:   2011-11-10 12:35:52【 】             影响指数             


 
  在乍暖还寒的早春,北京的民企却提早感受到了盎然春意。在国家“非公36条”出台一年后,北京市3月31日出台了自己的“非公34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

  在乍暖还寒的早春,北京的民企却提早感受到了盎然春意。在国家“非公36条”出台一年后,北京市3月31日出台了自己的“非公34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素质、营造发展氛围等6大部分,共计34条。

  北京市出台“非公三十四条” 扩大六个领域市场准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04年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共有69万户,从业人员461.9万人,占全市的65%;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的42%;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的53%;地税收入占全市的43%;国税收入占全市的38%;经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1.3万户,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92%;非公有制经济专利授权量为7970项,占全市的89%。

  31日,北京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成功召开,北京中小企业网站和中小企业之家还举行了开通揭牌仪式。来自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以及北京市各委办局、区(县)政府主管领导,非公有制企业家及部分专家学者就此展开热烈讨论。参与起草的北京市发改委委员张燕友就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将进一步宽松。北京市副市长张茅在座谈会上强调,目前市政府已将贯彻落实《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列入折子工程。其中最受关注的亮点就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6个领域的市场准入以及4个方面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目前北京市发改委已经根据《意见》的具体内容,逐条分析,提出了一个初步分工意见。下一步,市发改委要尽快与各委办局协调,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建立责任制度,把每一项具体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

  张茅表示将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张茅还特别指出,2005年7月份北京六环路沿线5对加油站特许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9家公司参与竞标。下一步,还要继续深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文化领域改革,加紧制定并出台《北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则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京设立总部。对于在京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确保进京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对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则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政策解读: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

  政策原文:吸引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轨道交通、公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张燕友:在《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文件提出了三个“允许”,即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以及经营性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产权和经营权允许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或出让,这为非公资本扩大投资领域营造了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

  政策原文:制订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法审查、加快办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 [Page]

  张燕友:针对社会事业、文化产业以及教育、医疗等准入问题,提出制定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和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非公资本进入社会事业、文化产业的领域、方式和准入目录。其中两个允许是“允许非公有资本和社会组织独资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垄断行业和领域

  政策原文: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张燕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允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政策原文: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

  张燕友: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郊区经济建设及区域经济合作

  政策原文: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郊区发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郊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城建设,加快郊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订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山区建设,发展特色林果业、绿色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

  张燕友:北京市能源资源、生产生活资料对外依存度进一步加深,要保持首都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把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北京的经济、城市发展战略相结合,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的资本优势和对首都经济的重要补充作用,同时也将对北京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城市化步伐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张燕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清理现有规章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

  针对政府引导资金支持问题,张燕友表示,文件第七条提出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和规范资金管理。为使政府专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明确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提出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决策和投资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针对融资难问题,张燕友表示,北京市正在筹划建立再担保机构、促进担保业发展、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措施。既有利于提高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促进解决融资难题,也有利于政府对担保业的规范和监管,有利于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张燕友说,目前我市担保业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是,担保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同时,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担保机构也存在着规范管理和控制风险的问题。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Page]

  针对服务体系不健全问题,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创办中小企业中介服务大厅,从服务载体上,重点整合全市各类中介服务资源,为非公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综合服务。从服务内容上重点提供“准生”以外的各种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如业务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培训、融资指导等)。从服务与需求上,使中介资源与中小企业实现市场对接。

  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建立市中小企业门户网,改善信息服务。整合各类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最大限度地向全社会提供有关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和社会获取信息、增进交流与合作。

  针对减轻非公有制经济负担,优化发展环境问题,将停收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即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张燕友还针对提高非公企业素质问题,强调了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特别是要在安全生产及有关环保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要强化非公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最后,张燕友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密切配合,完善和制定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小企业司统计,截止到2005年12月份,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17件。截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就已累计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性文件200多件,其中地方性法规30多件,22个省市设立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

  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截止到2005年12月份,各省市累计出台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共计13件。天津、河北、上海、河南、湖北、山东等10多个省市出台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

  据悉,天津出台的配套方案细化到了80条;而非公经济发达的浙江虽然直到2006年初才颁布《实施意见》,却为“非公经济36条”提供了更完善更快速的“落实平台”。《意见》作为浙江省政府2006年“1号文件”,充分体现了“非禁即入”的姿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不仅是电力、铁路、加油站等,甚至市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都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从而为浙江的民营经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不过,在石油领域民营企业准入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就同非公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2005年6月2日,国家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两个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申请主体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要有两年以上的成品油零售业务,且须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而真正能达到这些标准的民营企业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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