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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子不正当竞争?

来源:   2011-11-10 15:22:39【 】             影响指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现实经营中创业者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现实经营中创业者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二是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企业、名称等。 .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过程中,违背了真实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原则,作一些虚假性的宣传。虚假宣传主要指广告经营者对商品内部介绍、服务项目、方式、质量等方面做了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广告宣传,从而导致顾客或消费者上当受骗等。

  (3)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经营者如果利用其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场经营原则,比如有个别地方装电话、换电话机,有关单位限定或指定用户只能在某个部门或营业机构购置,这种做法就限制了其他商业经营者出售电话机的可能性。显然这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做法,法律应予制止。

  (4)政府部门滥用行政能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消费者购进、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二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个别经营者不是通过技术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法,进行竞争活动,而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营业性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受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取商业秘密,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用盗窃、利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本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互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前项违法行为,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指的是降低,低价不是以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并且需降价,低价的价格水平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这种行为其动机是非善意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一般以下情况行为的出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时比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低销售;

  ④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有奖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不加以限制,种类越来越多,奖额越来越大,就会误导消费倾向,引发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动。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采用诺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以上是八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我国还规定,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在招投标中招标着串通投通排挤竞争对手等也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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